5.3 水源、水量及水质


5.3.1 湿地公园应以场地内原有地表径流为常规水源;在水资源紧缺地区,宜利用雨洪水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达标尾水等补给湿地,不应利用自来水、地下水补给湿地。
5.3.2 对于湖泊、库塘湿地应提出最低和适宜生态水位要求,河流湿地应提出生态基流要求,对于生态敏感区应提出敏感生态需水总量与过程要求;生态水位、生态基流和敏感生态需水可按现行行业标准《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导则》SL709和《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》SL/Z712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。
5.3.3 湿地内非人体直接接触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GB3838地表水Ⅳ类水质标准,人体直接接触的亲水区水质目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GB3838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。
5.3.4 湿地现状水源或外源汇水水质较差时,应对污染源进行防控治理,并应选择适宜的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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